日志 - 日历
2008 10.13 Mon
   1234
567891011
12131415161718
19202122232425
262728293031 
«» 2008 - 10 «»
RSS订阅
搜索BLOG文章
博客基本信息
用户名: nokia01
等级: 高中生
在线时间: 22954 分钟
日志总数: 162
评论数量: 181
访问次数: 220333
建立时间: 2007-09-27
最新访问

XML RSS 2.0 WAP
我的日志
情侣陷地铁“拥吻门” 男主角辞职备战地铁公司(图)2008-01-23

 
  一对在地铁吻别的情侣最近意外成为“网络红人”,因为他们在3号线友谊路站闸机口吻别的视频,被他人添加评论后上传到网络,一时成为各大网站的热点,点击率已经超过10万多次。随后这对情侣的生活备受困扰,男主角刚刚辞职,准备起诉地铁公司。很多网友愤怒谴责地铁工作人员不道德,认为已经侵犯公民隐私涉嫌违法。
 



【上海地铁3号线友谊路站的闸机,情侣吻别视频可能出自于此】

  事件男主角:王费

  事件女主角:夏颖惠

  缘起:去年9月2日,上海地铁3号线友谊路站监视器拍下王费与其女友夏颖惠吻别视频

  [当事人解说]:“拍摄的时间应该是去年9月2日傍晚,当时我到地铁闸机口送王费回家,那里几个探头的位置与视频都对得上。”,被拍视频的当天,我们一起拍摄了情侣大头贴,大头贴上两人所穿的衣服和视频中的一样。“这段视频是在3号线友谊路站被拍下的。”

  事发:吻别的视频被人传到网络,点击率已经超过10万多次,意外成为07年最后的“网络红人”。

  [当事人解说]:“我们都是20多岁的年轻人,工作都很忙,相恋以来的关系一直非常好,所以当时在地铁站的拥吻时间比较长”,“这段视频虽然没有影响到我们之间的感情,但是已经干扰了我的生活”,“现在走在地铁里,我总会产生一种非常不自在的感觉。”

  现状:男主角王费已辞职,准备起诉地铁公司;女主角夏颖惠情绪一直十分低落。

  [当事人解说]:“我们觉得地铁公司需要对这件事负责。”地铁员工利用职务之便,拍摄视频并添加恶意评论后,上传到网络上供人浏览,“这侵害了我们的名誉权,我们希望地铁方面能主动道歉。”我们已经做好了最坏的打算,一旦地铁公司不作表态,将通过法律途径“讨个说法”。

 



【地铁3号线友谊路站一角】

  记者:你们是通过什么渠道得知自己的视频被传到网上的?

  王费:是朋友告诉我的。

  记者:视频对你们的生活产生了怎样的影响?

  王费:让我心情很差,这就是最直接的影响。几天前,我因为个人原因从公司辞职了,可以说与这次视频事件也有一定的关系。我无法控制别人怎么去看这件事,虽然我不觉得自己有什么过错,但感觉肯定是不舒服的。

  记者:现在上街会感觉不自在吗?会担心别人认出你们吗?

  王费:那倒没有,陌生人一般不会认出我们。但我们两个的朋友一看视频,就会认出我们是视频的主角。还有,走在地铁里,我总会产生一种非常不自在的感觉。

  记者:你们两人之前的感情,有没有受到视频事件的影响?

  夏颖惠:我们的关系挺好。我们谈恋爱半年多,关系一直很好。

  记者:家里人对这件事有什么反应?

  王费:父母挺支持我们两个的,我们主动把事情原委说了,然后他们也同意我们现在的处理方式,我们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件事。

 

 
  支持方:公共场所,公开传播,公平合理。
  网友 风0晓得 公民要在公共场所注意自己的行为,你这是自作自受 
  网友 闪舞Ice 干得说不得?
  网友 胡言乱语 行为不检点,在公众场合,尤其未成年人,影响极坏,假如他们有了孩子,体会会更深!
  网友 为你锁心 能在公共场所干,就可以让公共场所监控!!女的很来劲啊!不要脸!!
  网友 银色丝线 地铁本身就是公共场合,网络也是媒体的公共平台,既然在地铁就可以这样做出来不怕大家看,那么在网络上又为何不让人家看呢?
  网友 尽头 在公共场所不检点已经不是隐私了,就可以公开,更可以上网公开。
  反对方:虽是不文明行为,但也不应该上传。
  网友 逅会无期 个人的隐私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,更何况他们又没干什么?只是一个拥抱接吻。地铁公司的监控系统只能是一个作用-监视,以确保安全和在一定的时候为警方破案提供一些必要的影像证据,怎么能把别人的隐私拍下来后上传呢?
  网友 飞鸟的悲伤  只能说悲哀,是“人”的悲哀,社会的“悲哀”,人该反思,社会该反思!地铁工作人员更应该反思,在其位不谋其职,素质啊!!!
  网友 禞诙喨调 卑鄙!地铁公司要负责。 
  网友 坝道 地铁送别,吻别关地铁人员甚事?哪里有地铁不能吻别么?上传视频有什么意思?无聊!
  网友 甜蜜的见证 别的不说,就算是没干什么,把人的肖像公布于众,就是对的么?地铁里的摄像头是干什么用的?谁给的权利公开视频?就算有权利,征得当事人同意了?这在他的工作职权之内么?别管是不是隐私,公开视频的人,我问你:你有什么权利这么做?
  网友 直接领导 传人不道德。虽然是在公共场所,但毕竟涉及个人隐私,上传网络,加以传播是不道德的。

原创文章如转载,请注明:转载自带走我的呼吸 take my breath away [ http://nokia.blog.zj.com/ ]
本文链接地址:http://nokia.blog.zj.com/blog/d-184131.html

TAG: 网摘
相关文章
文章评论0条回复
给文章评分
评分: -5 -3 -1 - +1 +3 +5
我来说两句
认证码*   看不清,就点我! 输入四位字母或数字
(您还没有登录,登录发表)
粗体 斜体 下划线 插入url链接 飞行字 移动字